2013年10月17日13時許,被告人陳友華之妻因在被害人李某家后面挖化糞池與李某發生口角,正在家中的被告人陳友華聽到吵架也出來理論,之后與李某爭吵,被告人陳友華用腳朝李某的肚子上踢去,將李某踢倒在地,導致李某右手腕骨折。經鑒定,李某傷勢為輕傷乙級。同年11月7日,經當地派出所主持調解,被告人陳友華的家屬與被害人李某達成協議,由被告人陳友華一次性賠償了被害人李某醫療費、誤工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5000元。被害人李某對被告人陳友華的行為表示諒解。
一審法院認為,被告人陳友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,致一人輕傷,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。被告人陳友華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、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諒解且系初犯,具有悔罪表現,依法可適用緩刑。據此,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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